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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四十三条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,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四十四条 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
第四十五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6号)同时废止。